关于政府采购合同的几点问题
采购人想要追加合同,供应商可以拒绝吗?
对于采购人想要追加合同的要求,供应商可以拒绝。《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这里规定的是“可以”,而不是强制性条款。
采购人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吗?
可以。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采购人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表其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由采购代理机构以采购人名义签订合同的,应当提交采购人的授权委托书,作为合同附件。
中标供应商放弃中标项目,过了合同签订日期后,该供应商又同意做了,还可以签合同吗?
不可以。《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明确,如果中标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中标人营业执照上面的营业范围没有包含采购标的,签订的合同有效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发布中标公告的当天可以签订采购合同吗?
可以,但实际操作中,建议质疑期过后再签订,避免不必要的麻烦。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规定,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采购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
签订采购合同时,采购人表示其中有些设备不再需要,希望将合同付款金额减少,供应商也同意了,可以这样操作吗?
不可以,应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合同。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规定,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采购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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