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正确否决全部投标,看代理机构怎么说?
评标委员会的相关权利要在法律的框架下执行
伴随着《条例》的出台,招标工作的规范化、程序化更加上了一个台阶,其对于招标的细节进一步做出详细规定。目前电子招标又在如火如荼的推进中,其将给招标流程带来更多规范化、程序化、自动化的刚性操作模式。
但是无论是传统招标还是电子招标,评标委员会是依据法律规定组建,在招投标活动过程中享有其独立的审查投标人资格条件、评审投标、推荐中标候选人的权利。所以需要评标委员会做到客观公正履行评标权利义务,提高责任感,做好相关评标工作,评标委员会的相关处理需要有法律授权,同时要避免出现《条例》规定的禁止行为。
需要审慎采用否决全部投标的处理方式
在以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为由否决所有投标时,需要审慎采用。
如果招标人在项目前期做了充足的调研,对市场情形有充足的了解,可以为评标委员会提供相关的依据,或者评标委员会对于采购目标充分了解,是可以做出正确判断的。但是反之,就需要谨慎的做出处理,以免做出错误判断;甚或出现刻意避免资格审查通过的投标人中标的违法行为。
此外,否决所有投标,客观上会造成参加投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价格、策略的泄露,对于其参加此项目的重新招标造成不利。想要了解更多招投标知识请持续关注西北国际项目管理官网亚新(中国)。同时西北国际正在火热招商加盟中,欢迎加盟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