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鉴定招标代理业务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
今天西北国际小编为大家梳理一些经常性可能接触到招标代理业务机构的一些负面行为,希望为广大从业者提供一些帮助。
招标代理机构的负面行为及认定、处理依据:
1、未按照规定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
认定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三十条
处理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三十四条
2、泄漏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二十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二十五条
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五十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六十九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三十七条
3、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和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运营机构协助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投标的
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五十条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二十五条
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五十条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六十九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三十七条
4、与所代理招标工程的投标人有隶属关系、合作经营关系以及其他利益关系的
认定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二十五条
处理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三十七条
5、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的,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的
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二十五条
《陕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三十七条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六十七条
《陕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6、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的
认定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二十五条
处理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三十七条
7、采取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不正当利益等手段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二十五条
《陕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陕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八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三十七条
《陕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陕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8、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转让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
认定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二十五条
《陕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处理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三十七条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六十七条
《陕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9、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责令改正的决定拒不执行或者以弄虚作假方式隐瞒真相的
认定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二十五条
处理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三十七条
10、擅自修改经招标人同意并加盖了招标人公章的工程招标代理成果文件的
认定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二十五条
处理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三十七条
11、不从依法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专家情节严重的;对政府投资项目,不遵守规定,不从政府有关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专家情节严重的
认定依据:《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
处理依据:《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
12、建立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不具备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及技术规范规定的主要功能的;不向行政监督部门和监察机关提供监督通道的;不执行统一的信息分类和编码标准的;不开放数据接口、不公布接口要求的;不按照规定注册登记、对接、交换、公布信息的;不满足规定的技术和安全保障要求的;未按照规定通过检测和认证的
认定依据:《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处理依据:《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三条
13、作为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运营机构利用技术手段对享有相同权限的市场主体提供有差别的信息的;拒绝或者限制社会公众、市场主体免费注册并获取依法必须公开的招标投标信息的;违规设置注册登记、投标报名等前置条件的;故意与各类需要分离开发并符合技术规范规定的工具软件不兼容对接的;故意对递交或者解密投标文件设置障碍的
认定依据:《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
处理依据:《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四条
14、作为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运营机构违反规定要求投标人注册登记、收取费用的;要求投标人购买指定的工具软件的;其他侵犯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认定依据:《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九条、第十六条
处理依据:《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五条
15、作为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运营机构伪造、篡改、损毁招标投标信息,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
认定依据:《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四十九条
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八条
16、作为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运营机构未按照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和技术规范规定履行初始录入信息验证义务,造成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损失的
认定依据:《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处理依据:《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九条
以上16条是招标代理机构经常出现的违规违法的行为以及认定及处理办法仅供大家参考,希望广大从业者遵守招投标法则,依法,公平公正参与处理招投标活动。如果想了解更多关于招投标的相关知识,欢迎大家致电亚新注册,我公司从事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工程监理;工程设计;政府采购等业务。咨询热线:029-893100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