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非招标采购供应商不足三家怎么办
大家想必对招标采购都很了解,但是一些人对于非招标采购的概念就很模糊,那么西北国际小编就来说一说非招标采购。它是相对于招标采购方式来讲是一类特殊的政府采购方式。根据《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74号令、财库[2014]214号文等相关规定,目前,在种类上,非招标采购方式主要包括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和竞争性磋商。了解了非招标采购后我们来谈谈非招标采购供应商不足三家该怎么办。
1、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供应商不足3家的,应终止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废标的原因,重新组织采购活动。2、采用随机抽取和专家推荐方式补足三家供应商。在供应商的征集和不足3家情形的处理上,采用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发布公告外,采购人、代理机构还可以通过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用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作为征集符合项目要求供应商的其它有效途径,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
3、建议简化报批程序,继续采购或改用单一来源方式。如遇多种措施征集,但由于诸多原因,特别是因预算金额偏小等,报名或实质性响应的有效供应商仍不能满足3家的,鉴于采购项目已经多次公告和采用其它法定方式征集,按照现行通行做法,为切实缩短采购周期,规范采购行为,建议可以参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中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投标人不足3家时的处理方式,只要能够证明相关文件中采购需求和对供应商的资格要求等没有《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等所列的情形,预算合理,程序符合相关规定,公告次数达两次以上的,经确认无异议,即可申请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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